预防职务犯罪论文【最新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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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论文 篇一

一、职务犯罪的定义及特征—————————————————————4

二、职务犯罪的危害————————————————————————5

三、产生职务犯罪的因素——————————————————————6

四、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7

五、发挥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中的特殊作用——————————————8

论文摘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玩忽职守,严重破坏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危及国家政权。它的形成既有经济方面的原因,也有政治思想,也有道德等方面的原因。打击和预防是从根本上遏制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打击是治标之举,预防是治本之策。预防职务犯罪必须认清其隐蔽性、损公肥私性、广泛性、低龄化、高层化和对政权的危害性,以及产生职务犯罪的经济根源、政治根源、思想根源、文化根源;要严厉打击,多措并举,建立网络;坚持打防并重,强化管理监督,深入持久预防。

关键词: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预防 预防职务犯罪的原则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查处了一批高级别领导的犯罪,如成克杰受贿案、慕马案、戚火贵受贿案、褚时健贪污受贿案等,虽然查处的力度不断加强,但效果并不明显,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甚至在广西玉林地区出现了四位地市书记“腐败接力”的现象,已经到了杀猴猴不惊的程度,针对这种现状,如何更好地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的职务犯罪预防体系,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对于减少、遏制职务犯罪,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职务犯罪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异化现象,即公共权力的性质、行使、目的和后果的异化。权力的异化,就是权力的自身产生了与自身相矛盾的对立力量,丧失了原来的质的规定性而异于本来意义上的权力。在现代国家中,政府与官员的权力都来源于人民的授予,这是民主政体的基础和原则。根据民主政治的原理,人民是现代国家权力的主体,公职人员只不过是权力的代行者。人民通过法律的方式赋予国家工作人员以管理社会的公共权力,其目的是为了增进公共利益而实施必要的社会管理。职务犯罪作为权力拥有者违反职责规范、谋取个人私利的行为,根本上是与权力设置的初衷背道而驰的,是与民主和法治原则相悖,将权力由公共性质转化为个人所有的权力异化现象,使权力的行使不再具有合法性,违反了有关职务犯罪的刑事法律,违反了权力运行规范,权力的效能失去了公益性,导致国家、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职务犯罪已成为当今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科技发展的阻力,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研究职务犯罪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而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加以遏制,对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职务犯罪的定义及特征

职务犯罪是一种与职务相关的犯罪,是社会发展的阻碍和腐蚀剂,对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各个方面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它将富有转为堕落,使贫困陷入绝境;它动摇着国家权威的基石——法律,威胁着政治制度的稳定,瓦解着国家的经济实力,削弱着教育的示范作用,引发出社会伦理的种种危机。”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权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职务犯罪大体具有六个特征:

1 、犯罪手段的隐蔽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日益健全,打击犯罪力度的加大,职务犯罪的手段也不断翻新,更具隐蔽性,或以“集体研究”乱发奖金;或私设小金库搞账外账,从中贪污、挪用;或名为借,实则挪用。收受贿赂等案件更是幕后交易,隐性更强。

2 、犯罪结果具有损公肥私性。犯罪分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往往是相互勾结,相互利用,相互配合,把公共权力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使国家和人民的财产落入个人腰包。如宁波市原市委书记许鸿运以权谋私案;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青索贿受贿案;广东湛江市特大走私案等,都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

3 、犯罪行业分布具有广泛性。前几年职务犯罪案发地多为权力集中的人权部门或财权部门的模式早已被打破,职务犯罪的发生已走近每一个拥有公共权力的部门和人,连过去一向被认为圣洁的教育、医疗等部门也成了案发高源区。

4 、犯罪年龄已向多层次发展。九十年代,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职务犯罪年龄相对偏大,青年人员较少,因而有了所谓的“59岁现象”之说,而现在又有了“39岁现象”,不满25岁犯罪的人群也呈强劲增长之势。因为这部分人收入偏低,又形成了不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为了追求高消费铤而走险。

5 、职务犯罪人员高层化。五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查处98名省部级、100多位地市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且这些人犯罪金额都在百万元以上,有的甚至在千万元、亿元以上,给国家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

二 、职务犯罪的危害

1、对政权根基的动摇。职务犯罪是同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宗旨根本对立的,它的滋生蔓延直接导致我党和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变质,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导致政治体系合法性的危机,一个政权的维系取决于公众对政治体系合法性的确认和信仰,“如果人们对哪一个政权具有合法性问题发生争论,其结果必然导致内战或革命。”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群众集体上访现象,多数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有关,职务犯罪削弱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这种情况将导致百姓对政府信任度的下降,发展下去就有可能产生政治危机;当腐败行为直接危害公众物质生活利益的时候,人们的不满和怨气就会不断积累膨胀,并找寻发泄途径,这就可能引起社会动荡,破坏政治局面的稳定;

2、对国家秩序的破坏。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犯罪主体是国家法律的制定者、实施者,如果法律的制定者、实施者的行为背离法律的要求,破坏法律的尊严、统一和正确实施,将会在根本上动摇法律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造成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的下降,导致法律调节功能的失灵。政府的良性运作是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的最根本保证,职务犯罪从根本上损耗政府的效能,使社会经济活动失去积极、有效的调控机制,阻碍政府现代化的运作进程。

3、对市场经济的阻碍。职务犯罪必然加重经济生活中的矛盾和问题,破坏社会资源按照市场规律实行优化配置,致使社会资源形成巨大的浪费,使之难以得到有效的利用。职务犯罪所体现的分配原则是按权力分配,即按权力的大小和滥用次数的多少决定分配原则,这背离了按劳分配、兼顾公平的原则,严重妨碍了合理分配制度的建立。

4、对价值观念的误导。职务犯罪与国家权力的滥用是相互联系的,滥用国家权力的行为在给一部分人带来利益的同时,必然会给国家或者另一部分人带来不公平,势必影响社会的公平正义观念,滋生自私自利的观念,冲击社会的传统价值理念,毒化社会风气,滋生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倾向,民众的守法意识也会大大减弱。

三 、产生职务犯罪的因素

从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来看,犯罪方法、手段呈多样化,犯罪根源相对比较复杂,但归纳起来大体上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根源。现代社会,国家工作人员一时也离不开经济行为和经济体制的制约,人们的收入、分配、消费、投资、交易等一切商业行为均被纳入一定的规范之中,当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规范行事,经济体制规范保持合理限度,在良性的轨道中运行,国有工作人员的犯罪就会减少到最低限度。反过来说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不严格照章行事,行为失范,经济体制不畅,运行混乱,就会造成大量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由于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不规范的经济行为、经济观念、经济体制是构成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根源。

2、政治根源。我国是一个处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国家,不仅经济上处于发展阶段,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制也尚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官僚主义、主观主义、个人主义以及地方保护主义还较严重,以权压法、以权抗法、以言代法等现象还屡屡发生。这些都是导致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政治根源。

3、思想根源。在相同的环境和体制条件下,有些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做到两袖清风、一尘不染,而另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则经不住各种各样的诱饵,利用职权违法犯罪。究其思想根源,一是崇高理想的淡化,道德观、价值观的错位,消极思想的滋生;二是封建特权思想与西方腐朽思想的影响。

4、文化根源。中国传统文化主要是儒家文化的影响,儒家文化不乏优秀成份,但同时 “亲亲、尊尊、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三纲五常”观念和以政治为中心的“吏官文化”,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着一定的联系。

综上所述,导致当前职务犯罪的根源,从诱发角度讲,有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法律的等诸多因素;从管理上讲,管理松懈、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到位;从社会环境上讲,现在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与国际接轨学习、试验期,因而这一时期也是漏洞期;从社会保障体系上讲,我国的养老保障、医疗保障、教育保障制度不健全,政策滞后,执行不到位,人们后顾之忧难以解决,因而在有职有权时往往产生的捞一把,为今后打算的思想;从机制上讲,透明度不高或没有透明度,监督不力,缺乏监督,不受监督;从打击上讲,打击力度不够,打击的数量、范围太少,容易使一些人产生逃避打击的侥幸心理。

四、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职务犯罪具有强烈的社会危害性。怎样才能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呢?打击是对已产生的犯罪行为的惩治,是治标之举;预防则侧重于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是治本之策。所以说打击是预防的一个直接手段,预防是打击的深化和发展,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只有打击与预防相结合,才能有效地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

首先要加大打击力度,形成威慑效应。当前职务犯罪是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期盼解决的热点问题,它严重败坏了党风,影响了干群关系,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是社会前进发展中的强大阻力。因此,加大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坚持重点查办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认真查办金、建筑、海关、人事、司法等领域贪污贿赂、徇私枉法、买官卖官、严重失职渎职的案件,对这些案件要一查到底,严厉惩处。

其次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预防活动。一是要建立健全依法行政体制,进一步加大法律约束力度,要求各级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廉法勤政,以消除市场经济给职务犯罪带来的体制弊端。二是要从预防犯罪教育入手,培养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采用激励与警示,灌输与启发并举的办法,加强廉政宣传教育,着力培养国家工作人员的良知、善德、高能,消除腐败动机,营造"廉荣腐耻"的社会氛围。三是要从形式上预防犯罪,建立健全各种制度,强化内部制约,规范权力运行,合理配置权力,健全公共财产制度,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相互监督制约的公共权力体系,最大限度减少权钱交易机会。四是要从内容上预防犯罪。制度是靠管理来完成的,没有管理就没有制度的落实,制度就形同虚设,因此必须强化管理,严格考核,细化责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五是要从监督上预防,健全党内监督,接受群众监督,实行媒体监督,加强民主监督,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大预防格局。

再次要依靠党委领导,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网络。预防职务犯罪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建立党委统一领导下,检察机关牵头,社会各阶层参与的互动预防工作机制,并在工作中探索创新和发展,积极推动预防犯罪的立法工作,让预防在法制轨道上运行。

五、发挥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特殊作用

检察机关执法的目的从根本上讲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犯罪案件的发生,“打击、监督、预防、服务”是检察机关的基本内容,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是义不容辞的法定职责和政治使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是司法机关刑罚预防的一种,是指检察机关针对一定社会历史时期职务犯罪的状况、特点、原因和条件,结合案件的办理对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背景和规律进行分析总结,对犯罪人的犯罪轨迹进行剖析,从法制、机制、制度的角度出发,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调动社会各种积极因素和力量,综合采取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行政和法律等手段,遏制、减少乃至最终消除职务犯罪的防范活动。

㈠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坚持的原则

1、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检察机关要主动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置于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职务犯罪预防的大格局,这是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能否取得成效的政治保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有利于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构建“预防大格局”为检察机关全面发挥职能优势提供了广阔的领域;有利于社会各阶层、各行业、各部门和单位协调合作,形成工作合力,上下联动,齐抓共管,从深度和广度上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有利于形成浓厚的社会氛围和良好的预防工作环境,奠定预防工作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

2、依靠群众参与和支持,坚持检察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检察机关要面向社会,广泛依靠人民群众,自觉地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纳入全社会共同预防的体系之中,综合运用社会资源,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形成沟通灵活、协调有力、上下联动的职务犯罪预防的大网络,有利于全方位、深层次预防职务犯罪,真正实现部门预防向社会预防的转变。

3、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的合力。要实现预防职务犯罪从分散状态到集中管理的转变,检察机关必须坚持整体运作的工作合力,形成检察机关各部门职务犯罪预防的合力,有利于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预防职能的作用。

4、立足检察职能。检察机关要紧密结合查办案件和行使检察权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解决履行检察职能与职务犯罪预防的关系,由初级行使预防向系统全面预防转变,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要严守司法活动范围,贯彻“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方针,适应反腐败斗争形势发展的需要,保障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威和效果 。

5、检察机关要坚持全面规划、分段推进、重点突破、稳步发展的战略方针,这是预防职务犯罪任务长期性、手段多样性的必然要求。

㈡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的工作方式

检察机关在长期的预防工作实践中不断进取,大胆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主要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方式为:

1、同步预防。同步预防是指对执法活动、管理活动或其他重大公共事务活动进行全程跟踪式监督的一种预防措施。一般检察机关在一些重大工程开工之初就介入,直到工程结束,针对工程的不同阶段和环节采取相应的预防对策,做到预防工作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实践证明,同步预防对于保证工程建设质量,防止“工程上马,干部下马”很有功效。因同步预防牵涉到的人员、时间较多,工作量大,开展同步预防宜选择一些较大规模和较大影响的工程。

2、专项预防。专项预防是指针对专门项目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措施,可以突出重点,集中优势力量,综合部署,有计划、按步骤地进行。专项预防从立项、计划到实施,可以是工程投标、资金项目管理或是市政改造项目等,重点实行“三防”,即防隐患、防事故、防犯罪。

3、个案预防。个案预防是指通过对查办的职务犯罪及时进行剖析、分析,找出犯罪规律和具有共性、典型性的问题而进行的一种预防措施,这是检察机关运用检察职能最为广泛的预防方式,“办一个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实施“五个一”工作方式,即“一案一分析,一案一建议,一案一整顿,一案一教育,一案一回访”;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在结合查办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总结出“一案三会”制度,即召开案情通报会、案情分析会、回访座谈会,都取得了较为明显的社会预防效果。

4、教育预防。教育预防是指通过宣讲法律知识、用正面事例引导、用反面案例警示等方法来开展工作的一种预防措施,通过开展法制宣传和预防教育,帮助培训法律人才和预防人才,如法制讲座、警示教育课等等。

5、制度预防。制度预防是指通过帮助企业建立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完善监督制约和预警机制来进行的一种预防措施。如建立强制轮岗制、突击检查制、离任审计制等等。

㈢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的优势

1、检察机关的专业预防与其他单位的预防具有互补性。职务犯罪预防是一项主体广泛的综合治理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但行业内部的预防工作,在落实打防结合,综合采取教育、法制、监督、管理措施等方面,缺乏有关职能部门特有的手段和措施。检察机关与有关行业、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开展个案预防、专项预防和系统预防,优势互补、有机结合,共同推进社会化预防,达到遏制职务犯罪的目的。

2、权力行使的便捷性。检察机关相对于政府系统来说,在宪法地位上与政府分离,同时又属于双重领导,其地位具有相对独立性,具有一定的超然性。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由专门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又有法律监督权作基础,对于在预防过程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能够进行侦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检察机关的预防既是一般预防,又是特殊预防,切实做到“打防结合”。

3、把握职务犯罪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性。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专司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侦查、起诉的职责,具有独特的职务犯罪预防资源,通过办案对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有比较准确的把握,对犯罪分子思想蜕变的轨迹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对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有比较深切的感受,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即熟悉法律规定,又有法律监督的手段,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有独特的职能优势,可以极大的提高从源头上职务犯罪预防的成效。

4、工作机构的专门性。检察机关设立专门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有专门的人员对职务犯罪的原因与对策进行研究,根据具体的案例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建议和报告,同时检察机关内部的预防人员都进行过法律专业的培训,学历层次、专业水平相对较高,能够针对职务犯罪的成因、特点、发展趋势等各种因素,进行科学的分析判断,依法采取司法惩治手段,建立科学、合理的机制,以破坏和消除职务犯罪所依赖的客观条件。

㈣现阶段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权力上的限制

⑴法律体系不够完备,我国没有关于职务犯罪预防的专门中央立法。翻阅宪法和主要法律,只能找到关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原则性规定,根据我国宪法,“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但是并没有关于职务犯罪预防的直接规定。在检察机关内部以及社会上的一些人 士,对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律依据也提出质疑,尽管检察机关依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但没有明确的、强有力的法律手段作为后盾,检察机关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无论从职能权限、工作规模、深度、力度、影响等方面都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

⑵侦查权的实施无法保障,反贪部门的工作力度不够,对大要案的查处都是在纪检部门的指挥下完成,特别引人注目的是查处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等一批腐败分子,对高级别领导干部的查处,使百姓看到了中共中央治理腐败的决心,但作为检察机关在查处这些高级别领导干部的过程中是始终在中纪委的领导与指挥下完成的,作为享有侦查权的反贪部门、渎职部门却没有发挥应有的主动性。

⑶权力的限制,使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近几年检察机关虽然查处了很多职务犯罪,但职务犯罪仍然不断滋生蔓延,所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高级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并没有起到杀一儆百的预期效应。现实中有许多腐败分子,行为已严重触犯刑法,但在查处中却被认为是党风不正,以党纪政纪代替刑罚进行处罚,有的案件不了了之,有的案件远不止据以定罪的那个数额,造成相当数量的犯罪“黑数”存在,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在于打击力度不够,没有形成相应的威慑作用。

2、财力的相对短缺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必须在经费上给与充分保障,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资金和物质基础。我国目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经费还没有统一明确的保证渠道。一般的做法是在检察机关内部将职务犯罪预防机构与其他内设机构同样对待,开展工作所需要的经费要一事一请,检察机关经费普遍紧张,事实上有很多工作因经费不足而无法开展。

3、检察机关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的工作中效果不明显

⑴检察建议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的重要形式,是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职能的基础上,各业务部门结合办案,针对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具有一定权威性的司法建议。检察机关在加大查处职务犯罪大案要案的同时,要针对发案单位或相关部门的漏洞或薄弱环节,从创新体制、完善机制、健全制度和加强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运用检察建议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要使检察建议真正发挥作用,关键在于建议针对性要强,质量要高,提出有问题、有分析、有结论并具说服力的检察建议,才能引起被建议单位的重视,并乐于接受。同时检察建议要有一定的权威性,这样才会使建议发挥应有的作用。

⑵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在一些地方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发挥作用。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为健全检察机关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外部监督,于2003年下半年开始在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工作中实行的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由通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产生的人民监督员,依照一定程序对办案工作实行监督的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我国有史以来从未实行过,同时又不同于国外的陪审团制度,所以可借鉴的经验较少。

⑶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没有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

职务犯罪给国家政治、经济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入世以后,面对新形势下职务犯罪日益复杂化,如何加大预防的力度是国际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国外在预防犯罪方面积累了更多的经验,我国在职务犯罪预防的法制化、制度化方面也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检察机关在惩处职务犯罪的过程中,直接参与了全部刑事诉讼活动,这也是法律规定的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体现,检察机关基于检察职能、职权或职责,能够全面了解职务犯罪的情况和态势,对职务犯罪领域发案规律和特点可以做出第一手的具体分析,可以制定出针对性强,措施具体的职务犯罪预防方案。

腐败和职务犯罪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法律、道德等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要从根本上解决职务犯罪问题,必须从思想、机制、体制、制度各个方面同时入手,不断地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消除腐败和职务犯罪产生的前提和条件,这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必须经过长期的艰苦努力,预防工作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必须稳扎稳打,一步一个脚印,不能有急功近利思想。检察机关在制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目标时必须坚持长期性和阶段性的统一,做到立足全局,打持久战,不断通过实现阶段性目标来逐步实现长期性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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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论文 篇二

关键词:预防职务犯罪;特点;实践

任何行业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运行规律,预防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一个职能部门,其性质和发展方向必须体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围绕这个核心,分析发展规律,我们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只有这样,预防工作才能顺利和有效地展开,不仅可以节约管理资源,也能让预防工作取得更大的效果。充分认识该项工作包括对职务犯罪发生的普遍规律的认识和对各行业职务犯罪的特殊规律的认识。前者要求我们深入了解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从犯罪性质,涉案人员特点,社会因素,家庭环境等全方面分析至罪原因;后者则要求我们对社会各行业职务犯罪的特殊性有一个正确的区分与对待,包括行业性质,运行方式,规章制度,人员结构等诸多因素。盲目工作容易导致形式主义,简单地按照职能要求完成任务,为预防而预防,毫不顾忌预防效果,不仅无法树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威,也影响了广大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一、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针对性

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应重视至罪原因分析。案例分析是预防任务的一个方面,是倾向于理论调研的一项工作。2007年至今,**市人民检察院每年在《基层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考核标准》的修改过程中,都结合各区院工作开展情况及意见反馈,越加重视理论调研工作,具体体现在个案预防的一案一调研上,并明确规定了案例分析报告的质量,对这一项的量化考核充分体现了至罪原因分析的重要性。罗干同志在全国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犯罪分子思想演变、堕落的轨迹,有比较深切的了解;对体制、机制、制度以及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有比较深切的感受;对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有比较准确的把握。”至罪原因的分析其实就是预防工作开展的前提,不知原因,何谈对症下药,又何谈药到病除。

二、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

任何一项犯罪的发生都会对社会带来负面影响,职务犯罪是公权力的错误行使,犯罪份子利用手中的权利为自己谋利益,损害的不仅是国家公信力,也对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媒体可以宣传职务犯罪案件事实,老百姓可以知道犯罪案件的存在,可以将该类案件当新闻,当谈资,但广大群众更关心的是如何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司法机关有没有采取相关措施。为了还权于社会,还权于老百姓,我们在惩治犯罪的同时,防微杜渐工作也不能忽视,深入进行法制教育,不仅包括让国家公务员树立科学的权力观和利益观,克服自私自利观念,也应该包括对普通老百姓的普法教育,树立司法权威,维护社会稳定。2009年**市人民检察院策划的“千场预防职务犯罪公益电影进社区”活动,将预防宣传教育与社区廉政文化建设相结合,扩大宣传范围,取得效果明显。

三、预防对象的多样性

在分析职务犯罪产生的普遍原因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行业特点,这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所决定的。从个案中我们可以知道犯罪过程,了解行业特点,但这是被动的,预防工作则需要以点扩大到面,需要我们积极主动的掌握各行业特点,这在事前预防中显得尤为重要,也对预防工作人员素质有了更高的要求,不仅需要了解预防业务本身,对涉及职务犯罪的各领域各行业也要有充分的认识,对发案单位的制度监督尤其需要我们了解该领域的运行特点,这将决定着我们采取何种方式开展工作以及工作的重点应落在哪里。

四、预防工作的系统性

(二)预防工作对内也要重视与检察机关其他各部门的有效合作。预防必须紧紧围绕法律监督职责,同办案紧密结合,把预防工作落实到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部门都可以结合自身的业务特点,将职务犯罪预防作为一项工作职责来抓,并且与预防部门协调,做好商洽、协作、备案、交流经验等相关工作,结合各部门的职责科学划分各部门预防工作任务。例如,侦查人员对某类特定职务犯罪的研究,法制宣传教育,对涉案人员谈话中的个别教育;控申科的举报宣传、公诉的发表公诉意见或检察建议等,都可以独立地进行。2007年,我院出台了一套具体的《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协作制度》,使宝安检察院内部各个科室之间的沟通趋于制度化、日常化和正规化,有效地推动我院检察一体化工作的开展。2009年,我院预防科加强与侦查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反贪部门查办职务犯罪的“三个机制”纳入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的形式进行法制教育宣讲,取得效果明显。

五、预防工作人员的业务性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工作人员综合素质有较高的要求。这一工作并不像有的同志所认为的那样,成立个组织、开个联席会议、发个检察建议、上一堂法制宣讲课那样简单。一个能够出色地干好预防工作的同志,不仅要具有丰富的预防工作经验,同时,他还应对犯罪学尤其是职务犯罪学有一定的造诣,必须掌握其他相关知识和宣讲技巧、写作能力。否则,他很难胜任这一工作。:

六、预防工作的法律监督性

2009年,最高检下达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深入查办工程建设领域的贪污贿赂、渎职犯罪,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预防,体现了党和政府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坚决惩治腐败的决心。我院预防科根据通知精神制定了工程建设领域专项预防工作方案,结合全区工作大局,采取“三步走”的方针,制定计划,开展调研,科学落实,认真抓好每一项工作。开展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预防既要预防犯罪又要服务经济发展,保障国家和企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进展不受影响,要坚持惩防并举,反贪、反渎部门要与预防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建立防治腐败长效机制。这一工作必须体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监督方式应当合法,不可以利用司法会计人才,或者聘用社会专门人才,以预防的名义,对国家投资的工程项目进行审计,这样做显然是没有认识到预防的监督性,把政府部门做的事揽过来做,既有越权之嫌,又给人以检察机关牟利之口实,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

七、预防工作的有限性

预防职务犯罪论文 篇三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截至目前,我国法学界对什么是职务犯罪仍然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其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第一种观点认为,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或职权实施的犯罪”。第二种观点认为,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履行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失职渎职,致使公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笔者认为,我国职务犯罪概念的确定必须把握两大基本原则。一是有利于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二是符合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的现实。以此标准来衡量,上述两种观点都不尽科学和完善。第一种观点将职务犯罪的主体界定为“国家公职人员”或“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未将那些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编制但实际上行使或部分行使国家职权,依法从事公务的“准国家工作人员”涵盖在职务犯罪的主体范围之内。第二种观点虽然将其他依法履行公务的人员纳入了职务犯罪的主体范围,但与第一种观点并无实质性差别,其缺陷仍然是主体范围外延过窄。

因此,我们必须超然于现有职务犯罪的概之外,重构我国职务犯罪的概念,以澄清某些似是而非的错误观念或认识。笔者认为,我国职务犯罪主体除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准国家工作人员”、司法解释中“以国家机关人员论”的人员以外,还应该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中依章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从事一定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职务犯罪的特征

职务犯罪虽然既不是法定的类罪名,也不是法定的具体罪名,而是法学研究者对与职务有关的犯罪的概称,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依据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剖析其必然具备的法律特征。

职务犯罪应有的基本特征:(1)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2)具有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性。但是,它作为一类相对特殊的犯罪,还具有不同于其他犯罪的独有特征:

1.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职务身份并从事一定公务活动的特殊主体,从事一定公务、具有一定的职务是构成职务犯罪的前提和基础。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主体利用职务实施非法行为或者不正确履行职权的行为职务犯罪行为与犯罪主体的职务必须具有关联性,职务犯罪是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也即在一定领域的特定管理权限而实施的违背其职责或者滥用其职权以谋取私利的行为,或者说就是运用职务上所形成的权能以及在一定范围内的管理活动的资格来实施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与其职务没有任何关联,就不能称其为职务犯罪。

3.在主观方面,职务犯罪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故意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过失犯罪,如玩忽职守罪、失职、渎职罪。故意既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又可以表现为间接故意,其动机往往出于“贪财”或“贪利”。过失既可以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职务犯罪之所以将过失犯罪囊括其中,是基于公职人员应恪尽职守的特定要求和打击职务犯罪的特殊需要。

4.职务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和社会公务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权威性和廉洁性职务犯罪损害了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使公共权力成为超越和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成为为个人或小团体谋私利的“工具”,因而它亵渎了公务活动的神圣与尊严,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务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权威性和廉洁性,相对于其它一般犯罪,造成的潜在影响更坏、更深、更广,因而危害更大。

5.职务犯罪必须是触犯刑律并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职务犯罪虽然是我国刑法学理论上的一个类罪而并非刑法典规定的以犯罪的同类客体来划分的类罪,但职务犯罪是以刑法规定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依据的。某种职务行为如果没有刑法分则规范规定为犯罪并应承担刑事责任,即使它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能以职务犯罪论处。例如接受对方性贿赂而利用职务为对方谋取非法利益,即使造成严重后果,也不能以受贿罪这一职务犯罪论处。职务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五个特征,否则就不能构成职务犯罪,而属于其他犯罪的范畴。

二、我国目前职务犯罪的现状及预防措施

(一)我国目前职务犯罪的现状

1.职务犯罪问题的突出表现

当前,职务犯罪问题相当突出,表现为:(1)案发数量不断上升。在建国初期至改革开放前,由于特殊的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环境,我国的职务犯罪率处于较低水平。改革开放后,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后,职务犯罪案发数量总体上呈上升趋势。(2)犯罪严重程度加剧。以贪污、贿赂犯罪为例,犯罪金额快速上升,大案、特大案件占案件总数的很大比例,在经济发达地区,大案、特大案件甚至占案件的大多数,在个别相对贫穷地区,大案、特大案件也时有发生。(3)职务犯罪领域从普通部门向行政执法、司法等重要部门扩展。(4)职务犯罪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由于职务犯罪中占主要比例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这些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巨额国有资产流失。其中贪污、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是明显的,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也十分惊人。(5)群体犯罪现象明显。一些地方,出现了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犯罪的现象,串案、窝案增多,有的部门,如海关、国土等,贪污受贿人员形成了有严密分工的“一条龙”犯罪集团。这种群体犯罪,较之单人犯罪,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社会影响更为恶劣。(6)人民群众对职务犯罪问题反响强烈。近年来,人民群众对公职人员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问题关注程度急剧上升,职务犯罪与社会治安恶化成为人民群众最不满的社会问题。

2.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目前,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可归纳为三种:(1)权钱交易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少数在国家机关任职的工作人员经不住经济上物质利益的吸引,以权力换取金钱和物质利益,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2)严重渎职型。长期以来,由于权力过分集中,使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严重的渎职、失职现象。具体表现为:高高在上,做官当老爷,摆衙门作风,不为群众办实事,好说空话,热衷于做表面文章,搞“面子”工程。违背实事求是的原则,理论与实际相脱离,不调查研究,导致工作中的偏差,不能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影响乃至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如有的领导,在引进国外技术时,不懂实情,盲目引进,造成严重的积压和浪费。(3)事业心衰退,工作不负责任,得过且过,玩忽职守,给国家政治经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3.“侵权”

包括刑讯逼供、司法工作人员非法搜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报复陷害等。

(二)我国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

我国政府通过长期的实践总结和不断的理论探讨,逐步形成并正在实践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面向新世纪的预防职务犯罪战略: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是根本途径;依法治理,推进法制化进程是其保证,实现对权力的配置、运作的制度安排和制约;综合治理,推进民主化进程是其力量源泉,实现对权力正当、合法行使的有效的外部监督;加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是关键,实现权力配置、运作合理,权力集中和分解平衡,防止权力异化和滥用。具体建议:1.加强理论研究,提高预防职务犯罪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长期以来,对职务犯罪的理论研究,更多的是研究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的定性和惩办问题,没有把怎么样预防职务犯罪摆在其应有的地位上来加以考虑。对预防职务犯罪的理论研究不够,造成在实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缺少理论依据和相关法律、法规来指导工作。因此,我们必须加强理论研究,提高职务犯罪预防的科学性。

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理论研究,一是把预防职务犯罪的理论研究纳入法学理论研究规划,深入、系统探讨职务犯罪预防基本理论问题。要多出高质量的职务。犯罪预防研究成果,逐步建立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理论体系。二要加强对世界各国预防职务犯罪的研究。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国外相关机构的交流,积极推动合作。结合国情科学借鉴世界各国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有益经验。三要加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务犯罪发生原因、特点和规律的专题调研。综合运用量化研究和实证分析等科学的调查研究方法,准确揭示产生职务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和条件,提高对职务犯罪发展变化的规律性的认识和及时发现、防治职务犯罪的预警能力。四要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对策研究。根据有关系统、领域、部门和单位对预防工作的实际需求,注意运用和吸收企业管理、行政事务管理等方面的科学理论和现代化模式、手段,深入进行宏观对策和前瞻性研究,积极提出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管理监督制度等防范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配合有关系统、部门和单位科学规划预防方案,制定预防措施。

2.加强体制创新,从制度上减少职务犯罪

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由此不难看出,实现体制创新,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是一条切实可行的更有成效的途径。体制创新,一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对国家权力合理分解。近年来,我国围绕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进行了以放权为主的体制改革,但传统的权力结构却没有得到相应的调整,权力的配置方式只是从上级的集权转移到下级,没有解决好权力集中与权力分解之间的关系。权力的配置应该是平衡的、多方相互制约的。合理的权力体制应当是在民主和科学的原则指导下的,将国家权力尽可能的分配到每个部门,避免权力的滞留集中。但在对各部门进行权力配置的时候,又不能使某种权力完全的、毫无限制的交付某部门,这里面还应当存在别个权力或是检察监督部门的制约。在对权力分解的同时还应注意到效率的问题。虽然在权力分解的情况下,职务犯罪不容易发生、得逞,但是由于权力较为分散,可能会使工作效率有所下降,同时权力分解之后,被分解的权力可能成为实施犯罪的潜在因素,某些权力由多个人或部门享有、行使,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一旦发生职务犯罪则极有可能牵涉面比较宽,综合危害加大。因此,在分解权力的时候,应减少或避免因权力分解而带来的在工作中降低效率的情况。二是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加强国家权力运行的过程控制。针对那些容易产生职务犯罪的环节,加快推进体制和制度的创新,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约束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减少权力滥用的空间和机会,是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内容。要深化体制改革,削减政府不必要行使的职权,建立“有限政府”,并合理运用公共权力,公平分配公共支出,有效利用公共资源,增加公共福利,减少权力滥用的可能性。目前要继续加大政府审批事项改革、财政制度改革、人事制度改革等方面的力度,削减不必要的环节,按照“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相互制约”的原则整合权力运行机制,避免权力扩张。

3.强化监督,遏制职务犯罪于萌芽状态

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关键在于监督。检讨我国现行监督体制,有人大的监督、执政党的监督(纪委)、行政机关的监督(监察、审计)、司法机关的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但是机构的监督存在职能虚化的现象,有的监督流于形式,特别是对同级党委,政府等部门的领导人不敢监督。如原山东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坦言:“官做到我们这一级,也就没人管了。”可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在内的监督力度是不够的,需要在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实践中不断加强。

一是人大监督。当前在社会化大预防机制中,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没有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介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在整个社会化大预防工作中,人民代表大会最有法定的资格和条件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和预防。

二是政府监督。结合芬兰政府监督的经验,要在政府统一架构下,进一步发挥纪检、行政监察、督察和审计监督等职能作用。特别是中央纪委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政府行政职能的监督力度,进一步完善特派督察员和检察员制度,督察员有权出席政府各职能部门召开的会议,监督党政“一把手”和政府所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检察员有权随时要求政府官员对自己的行为作出解释。特派督察员和检察员还接受普通群众的举报,对公职人员的不当行为提出警告,对严重违法的公职人员移交检察机关提出起诉。

三是传媒监督。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播手段,对国家、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违反公共道德或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批评,可以引起人们的关注,形成社会普遍性的看法,借助舆论的压力使上述不良、不法行为得以及时纠正,从而确保权力的良性运行,维护社会公平及正义。在现代法治社会,传媒监督具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已被人们称为是继立法、行政、司法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因此,只要加大对国家公务人员的传媒监督,通过媒体把问题公诸于众,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就可以有效地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是公众监督。在新时期,我们要全面实施“政务全程公众监督”制度,把国家公务人员权力和职责公布给群众,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使国家公务人员的行为始终处于公众监督的“阳光”之下,任何公民都可以自由地检举揭发违法违纪的国家公务人员。政府也应为公众提供各种机会,调动群众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真正的保障公众行使监督权,使公众充分发挥“眼睛”的作用。

4.打防并举,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

反腐败和预防职务犯罪斗争包括“打击”和“预防”两个方面。反思以往的工作,存在重“打击”轻“预防”的现象。职务犯罪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治理腐败,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单靠打击一手是不够的。因此,要确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新理念,即遏制腐败,减少职务犯罪不能以打代防,必须打防结合。

5.加强立法,有效地控制和预防职务犯罪

目前我国有关惩治职务犯罪的法律已比较成体系,但立足于预防职务犯罪的综合性、全国性的专门法律尚待制定。建立和完善完备的法律体系来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立法态度要进一步转换。国家公务人员职务犯罪发案率不断上升,与我们缺乏从严惩治职务犯罪的法律意识有关,在这方面要借鉴大陆法系国家有关对职务犯罪的立法经验。比如芬兰,对预防公务员的职务犯罪,就有一整套经过长期实践而形成的严格的法律法规。只要公务员接受贿赂,或他人向公务员行贿,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芬兰的《刑事法》中并没有对行贿或受贿的数额规定最低限额。公务员接受少量的贿赂或好处都有可能构成犯罪。在加大对职务犯罪惩处力度的同时,要尽快研究制定《职务犯罪预防法》,进一步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法律约束,只有使对职务犯罪的立法达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程度,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二是立法技术要进一步改进。从近年司法实践来看,我国以刑法典为轴心的一元立法,很难克服刑法典的稳定性与职务犯罪的变异性之间的矛盾。因此,应当采用多元立法方式。例如,要进一步完善经济立法,尽快研究制定《财产申报法》,以消除贪利型、渎职型等职务犯罪赖以滋生的土壤;要进一步加强行政立法,尽快研究完善《公务员法》,严格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堵塞管理上的漏洞;要尽快制定惩治职务犯罪的单行刑事法规,如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反贪污贿赂法》,这已是当今世界的一个发展趋势;要适时修改刑法典,以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务犯罪的新情况和新特点;要注意采用附随型的立法方式,如在行政法规、经济法规中附随规定某些已超越一般违法行为性质的职务犯罪。与此同时,为了使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这张法网疏而不漏,还应尽快研究制定出《公民举报法》等法律法规。

三是立法内容要体现时代性。一方面,应制定严谨、缜密的惩贪法律。例如,应增强惩治贪赃犯罪的威慑力,降低处罚的数额起点,提高法定刑,增加罚金刑;要强化对贪赃犯罪主体犯罪能力的限制和再犯能力的剥夺,实施严格的资格刑;要修改、完善贪赃犯罪的构成要件;要增设一些新罪名。另一方面,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例如,应建立惩治职务犯罪的罪名体系,因此增设一些新型的职务犯罪罪种,要严格界定职务犯罪的主体范围,确保刑法在打击、惩治职务犯罪方面的主要锋芒所指;应完善对职务犯罪的处罚机制,如从重处罚、提高法定刑、施以财产刑、适用资格刑等;应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某些具体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处罚原则。

6.借鉴各国成功经验,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反腐败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已探索出一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有效开展反腐败的路子。但是,其中的具体措施仍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也需要借鉴国外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目前世界很多国家或者制定了单独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或者是在其他法律规范中规定了预防职务犯罪的条款。还有些国家通过了一些专门规定政府行为、政治活动或者其公务人员的行为准则的法律规范,以此来有效抑制职务犯罪。《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在全球层面上合作打击腐败行为和职务犯罪的有力工具。《公约》确立的防治腐败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反腐败经验的总结,可以为我所用。中国加入《公约》为中国反腐败事业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性保障,对完善我国反腐败的法律机制,使我国反腐败的机制和理念与国际接轨并符合国际惯例,加强国内的反腐行动、提高反腐成效、促进反腐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加入《公约》为逐步解决我国查办涉外案件中的“调查取证难、人员引渡难、资金返还难”提供国际合作依据。《公约》关于司法协助、引渡、资产追回等国际合作措施,为我们努力解决该问题提供了国际法基础。随着我国商业贸易等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我国与国际社会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这就要求我国应当借鉴国际经验,制定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并逐步形成一个完备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体系,以期与国际社会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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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论文 篇四

一、强化思想意识突出政治上的坚定性政治上的坚定性应着重体现在思想意识上。应不断学习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学习中纪委有关反腐倡廉的一系列论著,弄清为谁从政,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邓小平同志曾精辟的指出:“共产党要出问题,还在党的内部”。他十分强调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提出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这就要求我们应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前途具有坚定的信念,对党的事业忠诚执着。联系我们检察工作的实际,就是要用三个代表武装头脑,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规定,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做好、做深、做细。切实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党的执政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一些领导干部受拜金主义思想的影响,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演变成为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腐败者。因此,我们既要增强对职务犯罪工作的紧迫感,又要认识其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运用超前思维,创新预防思路,创新监督机制,在正确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支配下,认真履行检察职能,积极转变思想观念,做到常怀爱民之心,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牢记“两个务必”,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自觉经受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条件下的各种考验,努力形成一心一意谋发展,聚精会神干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防范意识突出工作上的针对性胡锦涛同志经常告诫党员干部,要加强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常思贪欲之害。这既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也是提高我们党拒腐防变能力的重要举措。现实生活中,少数党员干部之所以被贪欲所左右,根子还是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出了问题。所以,解决这个问题,最重要的是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先进性教育,使他们坚定对共产主义的政治信仰,自觉实践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要求,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只有思想境界提高了,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增强了,才能把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才能做到淡泊明志,远离腐败,始终保持公仆本色。要坚持教育与管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突出预防机制建设,深化警示教育,逐步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社会风尚。

江泽民曾经指出:“治标和治本,是反腐败斗争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两个方面”。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依法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能部门,应充分发挥龙头和纽带作用,在治标的同时探索治本的新对策,通过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正反面典型教育,最终实现职务犯罪的有效性,达到切实履行好保一方稳定,防腐一方干部、建设一方文明、振兴一方经济的职责,在预防职务犯罪的基础上全面推动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强化服务意识突出防范上的实效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腐败和预防腐败体系,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反腐败斗争应遵循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版权所有实效”方针的有力举措。应结合实际开展“警钟常鸣、理想信念、廉洁从政”和以“权力观、利益观、政绩观”为主要内容的主题教育活动,使预防工作入脑入心。要把深入国有企业加强调查研究作为切入点,认真分析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规律、趋势,采取及时向各级党委提出在体制、机制、制度、管理监督方面的预防对策和建议,以及向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等措施,努力帮助国有企业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需求的经济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办法,诸如《当前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特点》、《对全市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剖析》、《遏制国有企业财会人员犯罪刻不容缓》等调查报告,对预防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要坚持以法为本强素质、以人为本树形象、以民为本搞服务的政治理念,继续深化在国有企业、金融、税务、电力、交通、教育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系统预防工作。通过发放一封廉政信、送一本廉政书、推荐一篇廉政文章、上一堂廉政课、观看一场廉政教育片、组织一次考廉活动等多种形式,大力弘扬正确的政绩观、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树立以廉修德、以德树德、以恒报德的公仆思想,提倡戒贪、防渐、慎独的自律意识,用身边的榜样激励广大党员干部,使大家学有目标,赶有方向,提高道德素养和精神境界,实现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性。

预防职务犯罪论文范文 篇五

[关键词]职务犯罪;犯罪成本理论;预防

[中图分类号]DF79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4)04 ― 0073 ― 02

一、相关概念简述

(一)犯罪成本理论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加里・贝克首创,首次系统地提出犯罪的经济学理论,并从经济学角度对犯罪进行规范性分析,将生产、消费等经济行为与犯罪行为联系起来。该理论认为犯罪也可以被看做一种重要活动或产业,同样存在成本与收益等典型的经济学问题。〔1〕因此,在开展犯罪的预防时应考虑到实施犯罪的成本与收益,考虑犯罪实施主体之所以实施犯罪的成本与收益考量。我国著名社会学家郑杭生认为犯罪成本论是在社会学的视角下,借助经济学中的成本理论对犯罪原因进行分析的一种犯罪社会学理论。他认为犯罪实施主体在犯罪和非犯罪这两类行为中之所以选择了犯罪行为,是因为实施主体认为实施犯罪行为给自己带来的收益,大于他从事非犯罪行为所能获得的收益。这里的犯罪成本可保函很多种,一是直接成本,也就是实施犯罪行为时必须付出的代价,一是预期成本,也就是实施犯罪行为后有可能付出的代价,譬如刑罚的制裁,社会的谴责等,这其中预期成本与案件的侦破率和处罚力有密切关系。即犯罪率与犯罪成本的高低有密切关系,而犯罪成本的高低又与犯罪的破案率和惩处力度密切有关。

(二)职务犯罪

刑罚理论中,职务犯罪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放弃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活管理职能,致使国家和人们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2〕本文所指的职务犯罪是刑法学意义上的,严格的职务犯罪。刑法上的职务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侵犯财产型职务犯罪,这也是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例如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等,此类职务犯罪的危害在于,往往通过权钱交易破坏公平的市场秩序。一是不作为或滥作为行型职务犯罪,主要包括,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等,这类型的职务犯罪的危害在于,败坏社会风气,降低政府公信力。

二、职务犯罪高发原因的犯罪成本理论分析

(一)职务犯罪的收益

1.经济性利益。一般来说,职务犯罪追求的经济性收益包括很多方面:一是现金;二是现金等价物,如无记名债券、购物券等各种代金券;三是货币性资财,如债券、股票、存款;四是实物,比如物品、物资等。侵财类职务犯罪的主要目的是追求经济收益。

2.心理满足。有些职务犯罪犯在追求经济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他们追求一种扭曲的价值认同,官本位等思想,为获得高职位,不惜代价,买官卖官。同时贪污、贿赂犯罪分子通过获得权利来满足自己那种满足感,通过贪污、贿赂得到的物质享受让其虚荣心得到的满足。

(二)职务犯罪成本分析

按照犯罪成本理论,犯罪成本一般包括直接成本、机会成本和惩罚成本,但是由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职务犯罪的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几乎融为一体,没有明显的付出和收益的界限,较为重点的则是职务犯罪的惩罚成本。

1.职务犯罪的直接成本。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特别是职务犯罪中的侵财型犯罪基本是,利用手中的权利为自己或家人谋求利益。由于其权利是国家赋予,职务犯罪的直接成本还是很低的。如若深入探索,不外乎国家公职人员获得公职或者是权利所付出的成本,这些方面一般包含教育成本,为获得机会的个人努力成本。

2. 职务犯罪的惩罚成本。职务犯罪的惩罚成本一般包括实施职务犯罪被追究责任的机会和被惩罚的强弱。职务犯罪的惩罚成本在众多因素中是重要的。职务犯罪惩罚成本作为一种预期成本包括两部分,一是职务犯罪惩罚的确定性。职务犯罪惩罚的确定性是指罪犯作案以后受到国家刑事司法机构惩罚的可能性。〔4〕这种可能性与执法者的素质有关,与侦查手段有关,与一个国家政府对职务犯罪的容忍度有关。二是职务犯罪惩罚的严厉性。犯罪惩罚的严厉性,就是确定给予职务罪犯多大的惩罚,目前我国来说就是法律中对构成职务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从之前论述的犯罪成本理论看,对职务犯罪的惩罚,也就是职务犯罪的成本,定要大于它的犯罪收益,否则每个适格主体就会有作案的动机。〔3〕换句话说,赋予职务犯罪罪犯的痛苦必定要大于他从犯罪中所得到的快乐。

我们认为职务犯罪的主体也是理性人,经济人,他们会从“成本――收益”的简单经济学角度对可能的犯罪行为作出设计,以便做出是否犯罪的决定。对于职务犯罪来说,犯罪行为被查处以及受到相应处罚的可能,是犯罪人员必须考虑的重要成本之一。根据前述犯罪成本理论,我们看出,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动力因素是低风险,低成本,这正是职务犯罪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据此,提高职务犯罪风险,加大对职务犯罪惩罚力度,增大犯罪成本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途径,也是治本之策。

(三)当前我国职务犯罪成本所存在的问题。

社会转型期的我国,职务犯罪的成本是以隐性成本的形式大量存在。又由于我职务犯罪立法不完善,反腐败体系未健全,目前我国对职务犯罪的执行刑罚中,主要存在着查处机会小,罚不当罪等现象。这些就大大降低了职务犯罪的成本,从而使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惜铤而走险。

1.职务犯罪查处几率低。职务犯罪是一种特定身份犯罪,它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正是因为这种主体的特定性决定了犯罪分子的自我保护功能,加之当前我国职务犯罪手段多样化、智能化,隐蔽性强,犯罪分子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同时长时间在自己熟悉的领域工作,规避法律的手段越来越狡猾,被查处的机会就越来越小了。这就使得付出很小的代价,甚至不用付出代价,就可以获得利益,使得职务犯罪成本低,有利可图,他们才敢无所顾忌,这也是职务犯罪案件久禁不绝的原因之一。

2.惩罚力度不够。我国现行法律和社会制度对职务犯罪的惩罚力度小,又从另一个方面大大降低了职务犯罪的犯罪成本。由于职务犯罪主体的特殊性以及在本地方的影响力,在实践中,对职务犯罪人员的查处后,一般是重罪轻罚,轻罪不罚。在实践中,与普通刑事案件的逮捕率比较,渎侵类案件逮捕率实在很低,也就是职务犯罪查处的机会成本很小。从最近媒体报道的官员减刑假释的暗箱操作,对职务犯罪量刑轻刑化也日益受到社会的诟病。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显示,近年来,职务犯罪缓刑率和定罪免处率居高不下。这些也透露出,目前我国还没有切实的对职务犯罪的零容忍,职务犯罪的成本还是较低。

三、犯罪成本理论下的职务犯罪预防措施

从前文对犯罪成本理论的分析我们知道,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应该从加大职务犯罪的成本处罚,树立对职务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廉洁阳光政府,完善监督体系,逐步杜绝职务犯罪。

(一) 完善监督体系,增大职务犯罪的直接成本

增大职务犯罪直接成本,就要充分发挥监督体系的作用,增加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职务犯罪的心理压力。完善监督措施,使各种监督能够相互配合,互相补充形成一个有效的监督体系,以达到减少职务犯罪收益,预防犯罪的目的。在信息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应特别注重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因为社会公众赋予了工作人员国家权力,作为社会监督主体的社会大众具有广泛性,有利于广泛的发动群众,利用群众的积极性。所以,充分地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营造一种打击职务犯罪的社会氛围,形成全民监督的高压态势,在这种状态下,自然就增加了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职务犯罪的心理成本。〔5〕

(二) 完善刑罚体系,提高职务犯罪的惩罚成本

一方面增大对职务犯罪的侦办力度,这是目前加强惩治职务犯罪的关键。破案率是影响职务犯罪惩罚成本的重要因素,对职务犯罪有多大的惩罚,必须以破案为提前,如果不能破案,法定惩罚的力度再大也等于零。正因如此,我们要完善纪检监察体系,促进检察机关依法独立执法,针对职务犯罪,要做到有贪必肃,有案必报,有报必查,查办必严,决不姑息养奸。提高有关机关的执法能力,首要的是完善执法队伍建设,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建立一支能打胜仗的高素质执法者队伍。另一方面要确保刑罚的威慑性,则需要建立合理的制裁体系。在刑罚的执行上,应准确把握减刑和假释的条件,完善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等方面的立法,使这些工作都在阳关下进行,如果不该减刑的减了刑就会起到一种误导的作用,客观上不利于预防犯罪

(三) 加强廉政建设,增大职务犯罪机会成本

在犯罪经济学上,犯罪人作为理性人,之所以选择犯罪行为,是因为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收益比合法行为要大;反之,则不会选择犯罪行为。因此,做好廉政建设,增大职务犯罪的机会成本,是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手段。要提高职务犯罪的机会成本,一是在合理范围内提高公务人员的工资水平。国家工作人员人员从事的管理行为,是负责的行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为了避免国家国家工作人员,禁止公务员从事盈利活动,这就要求国家适度提高公务人员的薪资,确保公务人员的收入水平,防止由于公职人员由于收入过低,而的机会,从而减少职务犯罪的可能。二是完善国家工作人员选拨和录用体制。国家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行使权力,这就对公务人员队伍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要进一步完善选人用人制度,建立科学的职务晋级考核办法。同时,要加大对公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投入,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政治素质,减少职务犯罪的机会。三是明确受到刑罚处罚的公职人员职业资格剥夺制度,也就是,对于受到刑罚追诉的公职人员,要开除国家工作人员队伍,也可以起到间接增大机会成本的作用。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回顾我国职务犯罪的预防,用巨大损失换来的经验和教训,我们必定要认真学习和总结。虽然从犯罪的成本理论研究职务犯罪的预防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这不影响我们尝试来加强我国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参 考 文 献〕

〔1〕〔美〕加里・S・贝克。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2〕孙谦。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31.

〔3〕靳高风,张庆斌。经济犯罪的经济分析〔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01):20.

预防职务犯罪论文 篇六

关键词: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职务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具有犯罪的基本特征,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法惩罚性。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表现在完全背离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国家公务活动的廉洁性,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力社会管理职能,以及由此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并对国家利益、经济秩序、公民人身和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管理秩序、行政秩序、司法秩序构成威胁。总之,在我国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贿赂、玩忽职守、循私舞弊,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一、导致职务犯罪成因分析

(一)现行体制因素

职务犯罪现象如此严重,其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国政治生活和公共管理中所发生的权力失控现象,主要是由于现行政治体制中权力配置上存在的一些体制弊端和制度缺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权力过分集中。权力过分集中是我国党政领导体制中传统的弊端,为贪污腐败提供了条件。权力过分集中往往把党的领导变为个人领导。必然产生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

2.权力在运用过程中缺乏有力的制约和监督。公共权力有两个自然属性:一是它的腐蚀性,二是它的扩张性。如果权力不加监督和制约,任凭自然属性发挥作用,腐败是必然的。

3.权利对权力的制约力度不够。权力制约,是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公共权力(主要指国家机构的权力),在其运用的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

(二)个人素质因素

如果体制机构方面存在问题是导致职务犯罪腐败现象的根本原因,而一个人的素质也是决定其是否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讲,个人素质的高低也是最关键的因素,起根本作用的是主观原因,大凡职务犯罪的领导干部在主观上有以下几个共同特点:

1.政治立场的动摇,丧失了党性原则。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又放松学习,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世界观和严格自律。

2.价值观念扭曲,私有观念的存在,以及一些社会不正之风的助长,诱发了部分公职人员贪婪心理。私有心理和私有观念的存在本来是正常的社会现象,然而一些公职人员却崇拜西方国家高消费的物质享乐,把正常的私有心理和私有观念转化为贪婪的自私自利的心理,

价值观念扭曲。

3.道德防线的崩溃,是导致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很多职务犯罪的贪官,走向犯罪都是从道德败坏开始的,都是从行为不操守不检点开始的。

4.侥幸心理作祟。不少公职人员都是侥幸心理占上风时陷进去的。

5.按“劳”取“酬”的交易心理。一些公职人员帮了别人的忙,内心总希望能有所回报,这种人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

6.法制观念淡薄。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能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办事。

二、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建议

职务犯罪具有强烈的社会危害性。预防职务犯罪,首先要搞清体制和个人两种因素之间的关系,只有明确两者中哪一种因素是主要原因,才能对症下药,确保正确的方向,和做到事半功倍,取得成效。

(一)加强党建和思想建设工作

腐败都是思想先腐败,陈希同、韩桂芝、胡长清、丛福奎、高严等高级干部之所以堕落,都是从思想蜕化变质开始,逐步滑向腐败深渊的。以此为鉴,必须从思想上强化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设,在广大党员干部思想上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坚固堤坝,从这一点说,就要加大思想教育力度。

(二)加强体制改革创新,权力配置要合理

加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就是对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并保证其依法有效地运作,其核心是解决好权力集中和权力分解之间的关系问题正确的选择应该是将过分集中的权力予以合理的分解,过分分解的权力予以合理集中,实现权力集中与分解的合理平衡,将会大大降低职务犯罪的发案率和危害结果,且将工作效率保持在人们期望的水平上。

(三)能够赋予独立的监督职能,以权力制约权力

健全的监督机制对预防和揭露犯罪的作用至关重要,马克思监督学说认为,监督是国家的一种职能,是维护一定社会政治和经济秩序的手段。从政治学的角度看,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

(四)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的作用,以权利制约权力

依靠人民群众反腐败,在理论上有着不可否认的正当性。公职人员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令人遗憾的少数公职人员将手中的权力看作是上级赋予的,只唯上不唯下,从而忘记了自己应该对人民群众负责。所以有必要通过健全选举制度,权利救济制度来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更好起到群众监督的作用。

(五)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法规制度

政务公开应该是依法公开政务,政务公开有助于预防和惩治腐败,公开将改变权力运作方式,使其成为人民监督之下的“阳光”操作,可极大避免暗箱操作中的权钱交易现象。

(六)司法机关要加大对职务犯罪打击力度,强化警示作用

司法机关要加大对职务犯罪腐败分子的打击力度,形成威慑效应,让其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应有的沉重代价,是预防职务犯罪最有力度最能体现成效的办法。当前职务犯罪是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期盼解决的热点问题,它严重败坏了党风,影响了干群关系,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是社会前进发展中的强大阻力。所以,建议司法机关有必要加大惩处力度,按着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给予刑罚处罚,让职务犯罪腐败分子付出昂贵的代价,这样才能真正对职务犯罪起到震慑作用。

参考文献:

[1]柳晞春.预防职务犯罪的基础理论与实务导引.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2]张明.新时期预防职务犯罪理论与实践.新华出版社.2007.

预防职务犯罪论文 篇七

【关键词】职务犯罪 本质透视 犯罪现象 预防措施

一、职务犯罪的本质透视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截至目前,我国法学界对什么是职务犯罪仍然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其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第一种观点认为,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或职权实施的犯罪”。第二种观点认为,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履行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失职渎职,致使公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笔者认为,我国职务犯罪概念的确定必须把握两大基本原则。一是有利于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二是符合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的现实。以此标准来衡量,上述两种观点都不尽科学和完善。第一种观点将职务犯罪的主体界定为“国家公职人员”或“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未将那些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编制但实际上行使或部分行使国家职权,依法从事公务的“准国家工作人员”涵盖在职务犯罪的主体范围之内。第二种观点虽然将其他依法履行公务的人员纳入了职务犯罪的主体范围,但与第一种观点并无实质性差别,其缺陷仍然是主体范围外延过窄。

因此,我们必须超然于现有职务犯罪的概之外,重构我国职务犯罪的概念,以澄清某些似是而非的错误观念或认识。笔者认为,我国职务犯罪主体除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准国家工作人员”、司法解释中“以国家机关人员论”的人员以外,还应该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中依章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从事一定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职务犯罪的特征

职务犯罪虽然既不是法定的类罪名,也不是法定的具体罪名,而是法学研究者对与职务有关的犯罪的概称,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依据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剖析其必然具备的法律特征。

职务犯罪应有的基本特征:(1)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2)具有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性。但是,它作为一类相对特殊的犯罪,还具有不同于其他犯罪的独有特征:

1.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职务身份并从事一定公务活动的特殊主体,从事一定公务、具有一定的职务是构成职务犯罪的前提和基础。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主体利用职务实施非法行为或者不正确履行职权的行为职务犯罪行为与犯罪主体的职务必须具有关联性,职务犯罪是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也即在一定领域的特定管理权限而实施的违背其职责或者滥用其职权以谋取私利的行为,或者说就是运用职务上所形成的权能以及在一定范围内的管理活动的资格来实施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与其职务没有任何关联,就不能称其为职务犯罪。

3.在主观方面,职务犯罪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故意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过失犯罪,如玩忽职守罪、失职、渎职罪。故意既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又可以表现为间接故意,其动机往往出于“贪财”或“贪利”。过失既可以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职务犯罪之所以将过失犯罪囊括其中,是基于公职人员应恪尽职守的特定要求和打击职务犯罪的特殊需要。

4.职务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和社会公务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权威性和廉洁性职务犯罪损害了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使公共权力成为超越和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成为为个人或小团体谋私利的“工具”,因而它亵渎了公务活动的神圣与尊严,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务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权威性和廉洁性,相对于其它一般犯罪,造成的潜在影响更坏、更深、更广,因而危害更大。

5.职务犯罪必须是触犯刑律并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职务犯罪虽然是我国刑法学理论上的一个类罪而并非刑法典规定的以犯罪的同类客体来划分的类罪,但职务犯罪是以刑法规定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依据的。某种职务行为如果没有刑法分则规范规定为犯罪并应承担刑事责任,即使它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能以职务犯罪论处。例如接受对方性贿赂而利用职务为对方谋取非法利益,即使造成严重后果,也不能以受贿罪这一职务犯罪论处。职务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五个特征,否则就不能构成职务犯罪,而属于其他犯罪的范畴。

二、我国目前职务犯罪的现状及预防措施

(一)我国目前职务犯罪的现状

1.职务犯罪问题的突出表现

当前,职务犯罪问题相当突出,表现为:(1)案发数量不断上升。在建国初期至改革开放前,由于特殊的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环境,我国的职务犯罪率处于较低水平。改革开放后,尤其是 20世纪 80年代中期后,职务犯罪案发数量总体上呈上升趋势。(2)犯罪严重程度加剧。以贪污、贿赂犯罪为例,犯罪金额快速上升,大案、特大案件占案件总数的很大比例,在经济发达地区,大案、特大案件甚至占案件的大多数,在个别相对贫穷地区,大案、特大案件也时有发生。(3)职务犯罪领域从普通部门向行政执法、司法等重要部门扩展。(4)职务犯罪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由于职务犯罪中占主要比例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这些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巨额国有资产流失。其中贪污、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是明显的,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也十分惊人。(5)群体犯罪现象明显。一些地方,出现了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犯罪的现象,串案、窝案增多,有的部门,如海关、国土等,贪污受贿人员形成了有严密分工的“一条龙”犯罪集团。这种群体犯罪,较之单人犯罪,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社会影响更为恶劣。(6)人民群众对职务犯罪问题反响强烈。近年来,人民群众对公职人员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问题关注程度急剧上升,职务犯罪与社会治安恶化成为人民群众最不满的社会问题。

2.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目前,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可归纳为三种:(1)权钱交易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少数在国家机关任职的工作人员经不住经济上物质利益的吸引,以权力换取金钱和物质利益,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2)严重渎职型。长期以来,由于权力过分集中,使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严重的渎职、失职现象。具体表现为:高高在上,做官当老爷,摆衙门作风,不为群众办实事,好说空话,热衷于做表面文章,搞“面子”工程。违背实事求是的原则,理论与实际相脱离,不调查研究,导致工作中的偏差,不能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影响乃至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如有的领导,在引进国外技术时,不懂实情,盲目引进,造成严重的积压和浪费。(3)事业心衰退,工作不负责任,得过且过,玩忽职守,给国家政治经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3.“侵权”

包括刑讯逼供、司法工作人员非法搜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报复陷害等。

(二)我国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

我国政府通过长期的实践总结和不断的理论探讨,逐步形成并正在实践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面向新世纪的预防职务犯罪战略: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是根本途径;依法治理,推进法制化进程是其保证,实现对权力的配置、运作的制度安排和制约;综合治理,推进民主化进程是其力量源泉,实现对权力正当、合法行使的有效的外部监督;加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是关键,实现权力配置、运作合理,权力集中和分解平衡,防止权力异化和滥用。具体建议:

1.加强理论研究,提高预防职务犯罪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长期以来,对职务犯罪的理论研究,更多的是研究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的定性和惩办问题,没有把怎么样预防职务犯罪摆在其应有的地位上来加以考虑。对预防职务犯罪的理论研究不够,造成在实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缺少理论依据和相关法律、法规来指导工作。因此,我们必须加强理论研究,提高职务犯罪预防的科学性。

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理论研究,一是把预防职务犯罪的理论研究纳入法学理论研究规划,深入、系统探讨职务犯罪预防基本理论问题。要多出高质量的职务。犯罪预防研究成果,逐步建立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理论体系。二要加强对世界各国预防职务犯罪的研究。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国外相关机构的交流,积极推动合作。结合国情科学借鉴世界各国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有益经验。三要加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务犯罪发生原因、特点和规律的专题调研。综合运用量化研究和实证分析等科学的调查研究方法,准确揭示产生职务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和条件,提高对职务犯罪发展变化的规律性的认识和及时发现、防治职务犯罪的预警能力。四要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对策研究。根据有关系统、领域、部门和单位对预防工作的实际需求,注意运用和吸收企业管理、行政事务管理等方面的科学理论和现代化模式、手段,深入进行宏观对策和前瞻性研究,积极提出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管理监督制度等防范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配合有关系统、部门和单位科学规划预防方案,制定预防措施。

2.加强体制创新,从制度上减少职务犯罪

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由此不难看出,实现体制创新,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是一条切实可行的更有成效的途径。体制创新,一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对国家权力合理分解。近年来,我国围绕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进行了以放权为主的体制改革,但传统的权力结构却没有得到相应的调整,权力的配置方式只是从上级的集权转移到下级,没有解决好权力集中与权力分解之间的关系。权力的配置应该是平衡的、多方相互制约的。合理的权力体制应当是在民主和科学的原则指导下的,将国家权力尽可能的分配到每个部门,避免权力的滞留集中。但在对各部门进行权力配置的时候,又不能使某种权力完全的、毫无限制的交付某部门,这里面还应当存在别个权力或是检察监督部门的制约。在对权力分解的同时还应注意到效率的问题。虽然在权力分解的情况下,职务犯罪不容易发生、得逞,但是由于权力较为分散,可能会使工作效率有所下降,同时权力分解之后,被分解的权力可能成为实施犯罪的潜在因素,某些权力由多个人或部门享有、行使,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一旦发生职务犯罪则极有可能牵涉面比较宽,综合危害加大。因此,在分解权力的时候,应减少或避免因权力分解而带来的在工作中降低效率的情况。二是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加强国家权力运行的过程控制。针对那些容易产生职务犯罪的环节,加快推进体制和制度的创新,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约束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减少权力滥用的空间和机会,是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内容。要深化体制改革,削减政府不必要行使的职权,建立“有限政府”,并合理运用公共权力,公平分配公共支出,有效利用公共资源,增加公共福利,减少权力滥用的可能性。目前要继续加大政府审批事项改革、财政制度改革、人事制度改革等方面的力度,削减不必要的环节,按照“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相互制约”的原则整合权力运行机制,避免权力扩张。

3.强化监督,遏制职务犯罪于萌芽状态

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关键在于监督。检讨我国现行监督体制,有人大的监督、执政党的监督(纪委)、行政机关的监督(监察、审计)、司法机关的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但是机构的监督存在职能虚化的现象,有的监督流于形式,特别是对同级党委,政府等部门的领导人不敢监督。如原山东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坦言:“官做到我们这一级,也就没人管了。”可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在内的监督力度是不够的,需要在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实践中不断加强。

一是人大监督。当前在社会化大预防机制中,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没有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介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在整个社会化大预防工作中,人民代表大会最有法定的资格和条件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和预防。

二是政府监督。结合芬兰政府监督的经验,要在政府统一架构下,进一步发挥纪检、行政监察、督察和审计监督等职能作用。特别是中央纪委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政府行政职能的监督力度,进一步完善特派督察员和检察员制度,督察员有权出席政府各职能部门召开的会议,监督党政“一把手”和政府所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检察员有权随时要求政府官员对自己的行为作出解释。特派督察员和检察员还接受普通群众的举报,对公职人员的不当行为提出警告,对严重违法的公职人员移交检察机关提出起诉。

三是传媒监督。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播手段,对国家、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违反公共道德或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批评,可以引起人们的关注,形成社会普遍性的看法,借助舆论的压力使上述不良、不法行为得以及时纠正,从而确保权力的良性运行,维护社会公平及正义。在现代法治社会,传媒监督具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已被人们称为是继立法、行政、司法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因此,只要加大对国家公务人员的传媒监督,通过媒体把问题公诸于众,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就可以有效地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是公众监督。在新时期,我们要全面实施“政务全程公众监督”制度,把国家公务人员权力和职责公布给群众,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使国家公务人员的行为始终处于公众监督的“阳光”之下,任何公民都可以自由地检举揭发违法违纪的国家公务人员。政府也应为公众提供各种机会,调动群众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真正的保障公众行使监督权,使公众充分发挥“眼睛”的作用。

4.打防并举,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

反腐败和预防职务犯罪斗争包括“打击”和“预防”两个方面。反思以往的工作,存在重“打击”轻“预防”的现象。职务犯罪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治理腐败,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单靠打击一手是不够的。因此,要确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新理念,即遏制腐败,减少职务犯罪不能以打代防,必须打防结合。

5.加强立法,有效地控制和预防职务犯罪

目前我国有关惩治职务犯罪的法律已比较成体系,但立足于预防职务犯罪的综合性、全国性的专门法律尚待制定。建立和完善完备的法律体系来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立法态度要进一步转换。国家公务人员职务犯罪发案率不断上升,与我们缺乏从严惩治职务犯罪的法律意识有关,在这方面要借鉴大陆法系国家有关对职务犯罪的立法经验。比如芬兰,对预防公务员的职务犯罪,就有一整套经过长期实践而形成的严格的法律法规。只要公务员接受贿赂,或他人向公务员行贿,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芬兰的《刑事法》中并没有对行贿或受贿的数额规定最低限额。公务员接受少量的贿赂或好处都有可能构成犯罪。在加大对职务犯罪惩处力度的同时,要尽快研究制定《职务犯罪预防法》,进一步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法律约束,只有使对职务犯罪的立法达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程度,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

二是立法技术要进一步改进。从近年司法实践来看,我国以刑法典为轴心的一元立法,很难克服刑法典的稳定性与职务犯罪的变异性之间的矛盾。因此,应当采用多元立法方式。例如,要进一步完善经济立法,尽快研究制定《财产申报法》,以消除贪利型、渎职型等职务犯罪赖以滋生的土壤;要进一步加强行政立法,尽快研究完善《公务员法》,严格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堵塞管理上的漏洞;要尽快制定惩治职务犯罪的单行刑事法规,如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反贪污贿赂法》,这已是当今世界的一个发展趋势;要适时修改刑法典,以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务犯罪的新情况和新特点;要注意采用附随型的立法方式,如在行政法规、经济法规中附随规定某些已超越一般违法行为性质的职务犯罪。与此同时,为了使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这张法网疏而不漏,还应尽快研究制定出《公民举报法》等法律法规。

三是立法内容要体现时代性。一方面,应制定严谨、缜密的惩贪法律。例如,应增强惩治贪赃犯罪的威慑力,降低处罚的数额起点,提高法定刑,增加罚金刑;要强化对贪赃犯罪主体犯罪能力的限制和再犯能力的剥夺,实施严格的资格刑;要修改、完善贪赃犯罪的构成要件;要增设一些新罪名。另一方面,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例如,应建立惩治职务犯罪的罪名体系,因此增设一些新型的职务犯罪罪种,要严格界定职务犯罪的主体范围,确保刑法在打击、惩治职务犯罪方面的主要锋芒所指;应完善对职务犯罪的处罚机制,如从重处罚、提高法定刑、施以财产刑、适用资格刑等;应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某些具体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处罚原则。

6.借鉴各国成功经验,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反腐败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已探索出一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有效开展反腐败的路子。但是,其中的具体措施仍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也需要借鉴国外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目前世界很多国家或者制定了单独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或者是在其他法律规范中规定了预防职务犯罪的条款。还有些国家通过了一些专门规定政府行为、政治活动或者其公务人员的行为准则的法律规范,以此来有效抑制职务犯罪。《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在全球层面上合作打击腐败行为和职务犯罪的有力工具。《公约》确立的防治腐败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反腐败经验的总结,可以为我所用。中国加入《公约》为中国反腐败事业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性保障,对完善我国反腐败的法律机制,使我国反腐败的机制和理念与国际接轨并符合国际惯例,加强国内的反腐行动、提高反腐成效、促进反腐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加入《公约》为逐步解决我国查办涉外案件中的“调查取证难、人员引渡难、资金返还难”提供国际合作依据。《公约》关于司法协助、引渡、资产追回等国际合作措施,为我们努力解决该问题提供了国际法基础。随着我国商业贸易等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我国与国际社会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这就要求我国应当借鉴国际经验,制定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并逐步形成一个完备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体系,以期与国际社会接轨。

参考文献:

[1]彭清燕。职务犯罪心理研究[j].河北法学,2004,22(3).

[2]陈鉴。职务犯罪主体初探[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1,3(2).

[3]杨立新。论政府审计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作用[j].贵州工业大学学报,2003,5(4).

[4]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32-333.

[5]蒋伟。舆论监督在建设法治国家中的作用[ j].法律科学,2000.

预防职务犯罪论文 篇八

关键词:职务犯罪构成要件特征与现状产生原因预防措施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不断提高,但受中国几年的封建思想的束缚以及社会发展滋生出来的一些弊端的影响。职务犯罪在这一时期成为了易发阶段。虽然党和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得政策与措施,但取得的成绩依然不容乐观。职务犯罪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障碍,我们应该从包括法律的、政治的、行政的等各个方面来遏制职务犯罪问题。本文对职务犯罪进行论述的同时,也针对这一时期的时代特点提出了一些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在经济建设中,职务犯罪的预防已经迫在眉睫。那么,究竟什么是职务犯罪呢?我国学者的看法各有不同,但大体和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职务犯罪相符合。

所谓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职务犯罪的种类很多,依现行刑法规定,大体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二、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

要真正预防职务犯罪,法律手段是必不可少的。我国《刑法》中关于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规定基本上相同,大体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具备这两要件是构成职务犯罪的必不可少的因素。

1、职务犯罪的主体

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职务犯罪的客体

虽然职务犯罪的主体要件基本相同,但具体到客体要件就截然不同了。职务犯罪并非法定的一类独立犯罪,没有其同类客体,各种职务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具有多元化的特点。

3、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

大多数职务犯罪由故意构成,只有少数职务犯罪由过失构成

4、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

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三、职务犯罪的现状与特征

1、受历史的影响,具有时代性

职务犯罪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它在本质上是一种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行为,是腐败的极端表现。同时也是社会对他们缺少监督的结果。一种没有得到很好监督的权利进入社会生活就成为了滋生职务犯罪的土壤。另外,政府的宏观调控与市场本身这两双支手也没有完全发挥其应有的能动性,导致了掌握权利的这些人为了各自的利益而“八仙过海,各显其能”。鉴于此,《中发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职务犯罪做了比较严格的规定,但效果并不乐观,职务犯罪仍然呈现上升的趋势。因为时代的熏陶和社会本身的弊端等各种因素的存在,职务犯罪的发生已经不可避免。

2、出现了一些新的犯罪方式

随着改革开放的实施,中国的经济已经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在经济发展的同时,犯罪的手段与方式也有了改变。出现了一些原来没有的新方式:

A、以合法的手段实施犯罪,实际上是用这些合法的形式来掩盖非法的目的。比如假装玩牌娱乐,其实暗示对方行贿而实施犯罪行为,采用过生日、节假日等日子贪污受贿等。

B、为了规避我国法律的严厉处罚以跨境跨国贪污、挪用、受贿等方式实施职务犯罪,要么在国内犯罪过后卷款而逃,要么在境外收益贿赂和对境外的国有资产实施贪污、挪用、私分,并利用当地有利条件转移、隐藏赃款,寻机洗钱或潜逃。

C、职务犯罪逐渐与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和犯罪集团的相互勾结,日益紧密,同时又与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相互吸附,互相利用。职务犯罪人员把黑恶势力分子当作自己的走卒,黑恶势力分子又把他们当作自己的“保护伞”,共同参与犯罪活动,因此这种情况下的职务犯罪比其它性质的职务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还要严重。

四、职务犯罪的产生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职务犯罪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好多的犯罪分子也受到的法律的制裁。中国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的预防政策,为什么这类犯罪在社会生活中还层出不穷呢?其原因来自多个方面:

1、我国现阶段的主要矛盾是造成职务犯罪的原因之一,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虽然经济有所发展,但比起发达国家还差很多,正是因为人民对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同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没有解决,所以职务犯罪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

2、有了犯罪的可能,再加上人民的贪婪心里就很容易走进犯罪的深渊。有句话说的好,‘十个当官九个贪’。看到其他人得到了一些好处,自己也就随波逐流,正是由于这种贪婪成癖的心里,导致他们心里失衡最终决定铤而走险。

3、法律手段是预防和制裁职务犯罪的有效手段之一,而法制观念的淡薄也是职务犯罪发生的又一原因。好多的领导并不是完全不知道法律,但是他们相信自己是信用儿。就算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还可以把手中的权力作为交换金钱和利益的法码。可他们却忘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封建思想深入人心。这对职务犯罪的发生产生了恶劣影响。“官本位”思想的存在导致了一些领导相信有官就有一切,有权利就能得到一切,这是实施职务犯罪的重要思想根源。

5、权利的过分集中,监督机制的失衡是职务犯罪的诱因。在法庭的最后陈述阶段你会发现,没几个犯罪分子不后悔。他们后悔自己的贪婪与无奈。不过反过来说,在一个监督机制失衡的社会中,自己手中既有权利,又没有社会的监督。请问又有多少人能做到清廉呢?

五、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

为了让我们的社会能够不断进步和犯罪数量有所减少,打击腐败是最直接的手段,可是关靠打击是不够的。重要的是要坚持打击与预防的结合,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1、完善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快廉政立法进程的速度。应用法律的可预测性、强制性等法律特征来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的发生。

2、加强领导干部的队伍建设与普法教育,提高权力执行者的综合素质,让他们真正意识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从而从他们的心里去真正预防腐败的发生。

3、努力发展经济,大力加强经济建设。争取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让职务犯罪缺乏经济土壤。

4、合理利用政府的宏观调控与市场自身的调节,充分发挥这两支手的能动作用。

5、建立健全权力监督机制,加大政府对权力的监督和社会对权力的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对此我认为要强化党内监督,要通过加强民主集中制,加强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制度等,强化党委内部的监督和纪委的监督。

职务犯罪的存在可能破坏国家政权的稳定,导致政治体系合法性的危机;可能削弱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可能破坏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及其发展。因此,我们应该坚持做到预防与打击的统一,全力遏止职务犯罪的发生。

参考文献:

[1]胡学相,《务犯罪的的概念与本质》《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93年01期

[2]刘志,《浅谈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

[3]“关于我国职务犯罪刑事立法的思考”,李娜、丛茂国,载于《辽宁警专学报》,2004年5月。

[4]何秉松主编《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治》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

[5]《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治》,何秉松,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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